为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,强化环保行政执法责任,近日,河北省环保厅印发的《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》提出,环保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、音像等记录方式,对执法程序启动、调查取证、审查决定、送达执行、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,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。
该规定要求,环保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,符合合法合理、程序正当、高效便民、诚实信用、权责一致的要求。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、从事执法活动,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,做到持证上岗、亮证执法。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,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。
环保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,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,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同时,规定还明确了追究环保行政执法责任的相关行为。